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[1988]11號)第二十四條規定:“凡多貼印花稅票者,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?!庇』ǘ愂且惶厥舛惙N,只對特定行為貼花,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按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。對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或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,法規特別規定可申請按期匯總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,屬于印花稅特殊的計稅辦法。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行時的執行金額不一致的,按上述規定不需要調整,但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第九條的規定,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,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,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。目前為止對多貼印花稅票者,仍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。
納稅人以“稅收通用繳款書”或者“稅收通用完稅證”形式多繳了印花稅稅款,是否能申請退稅?
瀏覽